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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四單位”聯合印發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儲存與使用管理規範

更新時間:2024-03-18      點擊次數:861

近日,武漢市公安局、武漢市應急管理局、武漢市教育局、武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四家單位聯合發布了《武漢市大專(zhuan) 院校、科研單位、中學實驗室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與(yu) 使用管理規範》,旨在通過加強監管和指導,推動院校單位切實履行安全管理主體(ti) 責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確保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為(wei) 教學和科研活動的順利進行提供有力保障。同時也為(wei) 實驗室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確指導,標誌著武漢市在實驗室安全管理方麵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武漢市大專(zhuan) 院校

科研單位、中學實驗室

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

儲(chu) 存與(yu) 使用管理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了加強武漢市行政區域內(nei) 大專(zhuan) 院校、科研單位、中學(以下稱“院校單位”)實驗室內(nei) 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落實院校單位安全管理主體(ti) 責任,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湖北省安全生產(chan) 條例》《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內(nei) 部治安保衛條例》《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湖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製訂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規定了院校單位使用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實驗室有關(guan) 組織機構、人員、製度,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儲(chu) 存、使用、廢棄及應急管理等基本要求。

     第三條  本規範適用於(yu)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院校單位實驗室。

     第四條  本規範所稱的實驗室是指隸屬於(yu) 院校單位從(cong) 事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實驗教學、科學研究活動的實體(ti) 實驗場所及配套的輔助、附屬設施,不包括中試及以上規模的試驗場所。儲(chu) 存室是指臨(lin) 時或短期儲(chu) 存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場所。

     第五條  本規範所稱的劇毒化學品是指列入國務院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部門會(hui) 同國務院工業(ye) 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確定並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且符合劇毒物品毒性判定標準、標注為(wei) 劇毒化學品的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確定、公布的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名錄,可用於(yu) 製造爆炸物品的化學品。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實驗室用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應以單位名義(yi) 依法統一向具有合法資質的單位采購,及時將所購買(mai) 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guan) 治安部門備案,並錄入武漢市劇毒易製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係統。

個(ge) 人不得購買(mai) 劇毒化學品(屬於(yu) 劇毒化學品的農(nong) 藥除外)、易製爆危險化學品。

     第七條  采購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應委托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許可的單位進行運輸,嚴(yan) 禁私自運輸、委托寄遞物流或隨身攜帶、夾帶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八條  采購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應儲(chu) 存在專(zhuan) 用儲(chu) 存場所,統一保管,不應露天存放。

     第九條  單一建築內(nei) 實驗室使用、儲(chu) 存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及其它危險化學品的數量不應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第十條  對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應嚴(yan) 格實行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把鎖、雙本帳的“五雙”製度。

     第十一條  不得出借、轉讓購買(mai) 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相關(guan) 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並在轉讓後將有關(guan) 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guan) 治安部門報告。在單位內(nei) 部進行轉讓的,應辦理轉讓手續後報保衛部門,到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guan) 治安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院校單位應建立日常巡查、檢查製度,及時發現和整改安全隱患。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院校單位各級領導要根據“黨(dang) 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和“管業(ye) 務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符合本單位實際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院校單位應指定具有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的職能部門,具體(ti) 負責本單位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規劃、製度建設、日常管理、培訓考核等工作。

     第十五條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二級單位應有專(zhuan) 門的管理機構或專(zhuan) 職人員負責本部門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各實驗室應有專(zhuan) 門人員負責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管理製度


     第十六條  院校單位應製定各級安全管理製度,應至少包括以下內(nei) 容:

   (一)安全責任製度;

   (二)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采購、運輸、儲(chu) 存、領用、使用和廢棄收集的管理製度;

   (三)人員教育培訓製度;

   (四)隱患排查治理製度;

   (五)個(ge) 體(ti) 防護裝備、應急器材配備及管理製度;

   (六)應急管理製度;

   (七)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製度。

     第十七條  院校單位應編製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內(nei) 部輸送、使用和廢棄物收集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八條  安全管理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應張貼上牆。

 


第五章  人員要求


     第十九條  實驗室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麵負責,實驗室負責人負直接管理責任。實驗室負責人應親(qin) 自負責或指派專(zhuan) 人負責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負責實驗室安全管理的人員應具備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管理專(zhuan) 業(ye) 知識和管理能力,能有效履行管理職責,定期接受安全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室保管人員應符合《劇毒化學品、放射源存放場所治安防範要求》(GA1002)、《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場所治安防範要求》(GA1511)規定的條件,實驗教師和實驗室工作人員無收容教育、強製隔離戒毒、刑事處罰等不良記錄。

     第二十二條  儲(chu) 存室保管人員、實驗教師和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並保留培訓記錄,保存期不少於(yu) 兩(liang) 年。培訓工作可由本單位自行組織或委托給專(zhuan) 業(ye) 技術服務機構。

     第二十三條  儲(chu) 存室保管人員、實驗教師和實驗室工作人員應定期接受培訓,培訓內(nei) 容應至少包括以下內(nei) 容:

   (一)有關(guan) 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

   (二)安全責任製、安全管理製度;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所接觸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化學、毒害等特性、安全防護要求、應急處置方法;

   (五)實驗後果危險性預測分析及對策;

   (六)防盜搶、防丟(diu) 失注意事項及措施。

     第二十四條  學生使用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前,應進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訓,考核通過後方可進行實驗。應保留培訓記錄,保存期不少於(yu) 2年。

     第二十五條  進入實驗室人員應嚴(yan) 格遵守實驗室安全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防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遺失、被盜和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六條  所有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管理和使用人員的基本信息應登記造冊(ce) ,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guan) 治安部門。

     第二十七條  與(yu) 實驗室工作無關(guan) 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實驗室。外來人員如需進入實驗室,必須經實驗室負責人同意,在登記後由有關(guan) 人員陪同進入。


第六章  儲(chu) 存場所要求


     第二十八條  有條件的院校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的要求,設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專(zhuan) 用倉(cang) 庫,並按照相關(guan) 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受條件限製的院校單位可在實驗樓等建築內(nei) 設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室。儲(chu) 存室設置地點應滿足以下規定:

   (一)不得緊鄰會(hui) 議室、教室、辦公室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不得設在地下室;

   (三)靠通道一側(ce) 不應設置窗口、通風口;

   (四)避開建築外部臨(lin) 近的人員聚集場所和主要通道;

   (五)宜設在建築物的端頭或靠近端頭。

     第三十條  儲(chu) 存室的建築、設備、設施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儲(chu) 存室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yu) 二級,防雷類別不應低於(yu) 二類,防震設防等級不應低於(yu) 七度;

   (二)儲(chu) 存室應設雙門雙鎖,至少有一道門為(wei) 防盜安全門,且雙門都應向外開啟;

   (三)儲(chu) 存室應安裝機械通風設備,如需使用通風管,應采用非燃燒材料製作;

   (四)儲(chu) 存室應設應急照明;

   (五)儲(chu) 存室應有防水、防潮、防曬和溫度、濕度控製、人像識別等措施;

   (六)儲(chu) 存室的通風、照明燈開關(guan) 宜設在室外門口處。

   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室的建築、設備、設施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儲(chu) 存室應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麵,並能防酸堿腐蝕、防滲漏;

   (二)電氣設備應采用防爆型,並滿足《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的規定;

   (三)儲(chu) 存室的各電氣設備外殼、儲(chu) 存櫃等應連接到能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上,但不應與(yu) 防雷接地共用接地線。儲(chu) 存室入口應設人體(ti) 靜電消除裝置;

   (四)可能散發(或泄漏)可燃氣體(ti) 、可燃蒸汽的儲(chu) 存室應安裝可燃氣體(ti) 檢測報警裝置。

     第三十一條  儲(chu) 存室的防盜、監控、報警等治安防範設施設備應滿足《劇毒化學品、放射源存放場所治安防範要求》(GA1002)、《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場所治安防範要求》(GA1511)等有關(guan) 標準的要求。儲(chu) 存室視頻監控係統前端探頭的監視範圍應覆蓋儲(chu) 存室的內(nei) 部及出入口,監控畫麵清晰,圖像記錄保存時間不少於(yu) 90天。

     第三十二條  儲(chu) 存室內(nei) 嚴(yan) 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第三十三條  進入儲(chu) 存室的人員必須先行登記方可進入。

     第三十四條  實驗室內(nei) 應設置帶鎖的儲(chu) 存櫃等臨(lin) 時儲(chu) 存設施。

 

第七章  儲(chu) 存方式要求


     第三十五條  劇毒化學品應儲(chu) 存在專(zhuan) 用儲(chu) 存室中,宜分類存放在保險箱(櫃)中。單個(ge) 儲(chu) 存室儲(chu) 存的總量應當在1公斤以下。

     第三十六條  單個(ge) 儲(chu) 存室或儲(chu) 存櫃的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總量應當在50公斤以下。

     第三十七條  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儲(chu) 存可參照《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執行。易燃易爆化學品、腐蝕性化學品、毒害性化學品的儲(chu) 存方法可分別參照《易燃易爆性商品儲(chu) 存養(yang) 護技術條件》(GB17914)、《腐蝕性商品儲(chu) 存養(yang) 護技術條件》(GB17915)和《毒害性商品儲(chu) 藏養(yang) 護技術條件》(GB17916)執行。各類危險化學品不應與(yu) 相禁忌的化學品混放,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禁忌物配存表見附錄A。

   (一)爆炸性化合物、遇濕易燃物品、氯酸鹽類、高錳酸鹽、亞(ya) 硝酸鹽、過氧化鈉、過氧化氫等應分類專(zhuan) 室儲(chu) 存;

   (二)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一、二級無機氧化劑與(yu) 一、二級有機氧化劑,金屬粉類及混合後能產(chan) 生爆炸性物品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應分室儲(chu) 存;

   (三)滅火方法不同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應分室儲(chu) 存;

   (四)可同室儲(chu) 存但相禁忌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應分櫃儲(chu) 存。

     第三十八條  爆炸物品不得和其他類物品同儲(chu) ,必須單獨隔離限量儲(chu) 存。

     第三十九條  需要低溫儲(chu) 存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應儲(chu) 存在專(zhuan) 用防爆型冰箱內(nei) 。

     第四十條  具有腐蝕性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應儲(chu) 存在耐腐蝕的儲(chu) 存櫃中。

     第四十一條  具有揮發性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應儲(chu) 存在設有通風設施的儲(chu) 存櫃中。

     第四十二條  裝有液態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容器應放置在托盤內(nei) ,防止泄漏後流散。



第八章  儲(chu) 存管理要求


     第四十三條  儲(chu) 存室應設專(zhuan) 人管理。

     第四十四條  入庫管理應滿足如下要求:

   (一)采購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應在到貨當天完成入庫工作;

   (二)入庫前應根據采購信息進行驗收。驗收內(nei) 容主要包括品名、規格、數量、包裝是否完好、有無泄漏、標誌是否齊全等,經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並存放在儲(chu) 存設施中;

   (三)入庫完成後應簽字確認,並填寫(xie) 入庫登記台賬。

     第四十五條  日常管理應滿足如下要求:

   (一)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入庫後應采取適當的養(yang) 護措施。在儲(chu) 存期內(nei) 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等,應及時處理;

   (二)應每天對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數量進行核查,發現丟(diu) 失、被盜時,應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guan) 治安部門報告;

   (三)定期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

     第四十六條  領用管理應滿足如下要求:

   (一)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領用應有申請和審批手續。領用申請應包括品名、規格、領用數量、領用部門、實驗用途、領用人、批準人等信息;

   (二)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領用,由兩(liang) 人以一次實驗的用量領取,嚴(yan) 禁代領代簽;

   (三)儲(chu) 存室管理人員應對審批後的申請進行確認,完全符合審批流程,經簽字確認後方可發放,並填寫(xie) 出庫登記台賬。

     第四十七條  標識及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shu) 管理應滿足如下要求:

   (一)儲(chu) 存櫃應有醒目的存儲(chu) 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類別的標識;

   (二)每個(ge) 儲(chu) 存櫃應設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清單卡,應包含該儲(chu) 存櫃儲(chu) 存的全部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名稱;

   (三)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包裝物上的標識應保持清晰、完整;

   (四)儲(chu) 存室應有相應的安全標誌、職業(ye) 病危害警示標識、消防安全標誌等;

   (五)儲(chu) 存室應存放有符合規定的中文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shu)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shu) 應妥善保管,並保證相關(guan) 人員能方便獲取。

     第四十八條  台賬管理應滿足如下要求:

   (一)儲(chu) 存室應有專(zhuan) 人登記領用、清退等台賬;

   (二)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入庫及出庫等台賬應記錄工整,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yu) 2年;

   (三)應建立電子台賬,錄入武漢市劇毒易製爆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係統。


第九章  使用管理要求


    第四十九條  輸送管理應滿足如下要求:

   (一)應采用合適的專(zhuan) 用容器盛裝所領用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確保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運送安全。

   (二)劇毒化學品從(cong) 儲(chu) 存室至實驗室的輸送過程中,應至少確保2人同行,行走路線應選擇有視頻監控的通道;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從(cong) 儲(chu) 存室至實驗室的輸送可由1人完成,但行走路線應選擇有視頻監控的通道。

    第五十條  使用管理應滿足如下要求:

   (一)劇毒化學品的包裝拆封、配置、加入實驗容器等全過程應至少確保2人在現場,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全過程應處在視頻監控範圍之內(nei) ;

   (二)使用過程中,使用人應及時如實記錄每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時間、使用數量及使用人;

   (三)實驗過程中,如實驗人員需要臨(lin) 時離開,應將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放置在臨(lin) 時儲(chu) 存櫃中;

   (四)初次接觸人員使用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時,應由有操作經驗的人員在現場指導和監護;

   (五)實驗人員使用過程中,應嚴(yan) 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針對不同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危害特性,穿戴相適應的個(ge) 體(ti) 防護用品,並采取防火、防爆、通風等措施;

   (六)在使用過程,如發現破損、外溢等情況,應及時做出應急處理;

   (七)實驗完成後,應對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進行清點,如有剩餘(yu) 應當日退回儲(chu) 存室。儲(chu) 存室管理人員應認真核實退領數量並簽字確認。如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可繼續使用,按照入庫管理規定進行驗收和登記入庫台賬,如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不能繼續使用,按照廢棄物進行管理;

   (八)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應設視頻監控係統,對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使用全過程進行監控並記錄。


第十章  廢棄管理要求


第五十一條  實驗室危險廢物產(chan) 生單位貯存設施的建設與(yu) 運行管理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製標準 (GB18597)和《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範》(HJ2025)的要求。

第五十二條  實驗室廢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包括:

(一)實驗過程中產(chan) 生的廢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

(二)過期、失效或剩餘(yu) 的廢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

(三)盛裝過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空容器;

(四)沾染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實驗耗材等廢棄物。

第五十三條  廢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應按照《實驗室廢棄化學品收集技術規範》(GB/T31190)要求分類收集,並做好標識和收集的廢棄物名稱、數量、時間等記錄。

第五十四條  廢棄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應使用與(yu) 其性質相適應的密閉式容器收集儲(chu) 存。

第五十五條  廢棄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不得置於(yu) 收集生活廢棄物的垃圾桶內(nei) 或直接倒入下水道。

第五十六條  劇毒類廢棄化學品應按照劇毒化學品進行儲(chu) 存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  屬於(yu) 危險廢物的廢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應委托依法取得危險廢物轉運和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轉運和處置。

第五十八條  轉運出去的廢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應建立完整的台賬,並保存轉運憑證。

 


第十一章  應急要求


第五十九條  院校單位應編製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急性中毒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和處置方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針對性的應急演練。

第六十條  院校單位應編製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丟(diu) 失、被盜或被搶的應急救援預案及處置方案,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guan) 治安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針對性的應急演練。

第六十一條  儲(chu) 存室和實驗室應設置必要的應急設置,包括防毒麵具、空氣呼吸器、緊急衝(chong) 洗裝置、消防器材、泄漏圍堵、吸濕物品、急救藥品箱、消防沙等。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規範由武漢市公安局、武漢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範自2024年4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武漢市大專(zhuan) 院校、科研單位、中學實驗室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與(yu) 使用管理規範》(武公規〔2018〕47號)失效之日起至本規範施行之日期間,我市院校單位實驗室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儲(chu) 存與(yu) 使用管理適用原規範。

 

 

附錄A


 


抄送:省公安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市安委會(hui) ,市環保局,市食品監督管理局。

武漢市公安局警務指揮部

2024年3月8日

 


該規範旨在確保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在儲(chu) 存、運輸、使用、廢棄處理等各個(ge) 環節的安全可控,有效預防和減少實驗室事故的發生。新規的出台,對於(yu) 保障實驗室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維護科研工作的正常進行具有重要意義(yi) 。

規範中明確指出,院校單位應建立健全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儲(chu) 存、使用管理製度,並編製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儲(chu) 存室的建設應符合相關(guan) 標準,確保化學品的存放安全。同時,儲(chu) 存室保管人員需符合特定條件,實驗教師和實驗室工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在采購、運輸、儲(chu) 存等環節,規範要求采用合適的專(zhuan) 用容器,確保化學品的安全運輸。劇毒化學品從(cong) 儲(chu) 存室至實驗室的輸送過程中,應至少確保兩(liang) 人同行,並選擇有視頻監控的通道,以確保安全可控。

在使用管理方麵,規範對實驗人員的操作提出了嚴(yan) 格的要求。劇毒化學品的包裝拆封、配置、加入實驗容器等全過程應至少確保兩(liang) 人在現場,確保操作過程的安全監督。實驗人員應嚴(yan) 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針對不同化學品的危害特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並采取防火、防爆、通風等措施。

此外,規範還特別強調了廢棄物的處理。實驗室廢棄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應分類收集、標識清晰,並使用與(yu) 其性質相適應的密閉式容器收集儲(chu) 存。廢棄的化學品不得與(yu) 生活垃圾混合處理,而應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轉運和處置。

為(wei) 了應對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規範還要求院校單位編製應急救援預案和處置方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儲(chu) 存室和實驗室應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如防毒麵具、消防器材等,以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有效地應對。

此次規範的發布,是武漢市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的重要舉(ju) 措。它將為(wei) 實驗室的安全管理提供有力的製度保障和技術支持,推動實驗室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斷提升。

實驗室安全無小事,它關(guan) 係到每一位實驗室工作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ti) 健康,也關(guan) 係到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在新規的指引下,武漢市的實驗室安全管理將邁向更加規範化、科學化的新台階。